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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切实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就医方面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7号),在充分研讨、征求意见、开展政策评估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二、服务对象

纳入北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且持《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卡》的人员。

三、主要服务内容

(一)在就医诊疗方面,市、区两级所属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要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优先便利服务,向有需求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就医过程中给予必要的辅助服务,引导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门诊、检查等环节实名预约。鼓励和引导其它属性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服务。。

(二)在家庭医生签约方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优先覆盖,落实签约服务工作在就医、用药、转诊方面的政策要求,提升签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的获得感。结合服务能力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需求,推出个性化的服务内容。

(三)在顺畅上下转诊和预约渠道方面,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按照《北京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联体建设工作方案》(京卫医〔2017〕122号)的要求,顺畅上下转诊和预约渠道,增强服务能力,在医联体内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便利医疗服务。

(四)在提升医疗机构服务方面,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按照《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京卫医〔2018〕63号)的要求,逐步建立并完善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制度。三级医院可设立医务社工部门,配备专职医务社工,开通患者服务呼叫中心,统筹协调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就医相关需求。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推行志愿者服务,鼓励医务人员、医学生、有爱心的社会人士和青年团员等,经过培训后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志愿服务。

(五)在实施医疗处置时,医疗机构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如无法取得患者本人意见又无法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实施。

四、政策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

(三)《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京卫家庭〔2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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